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 發布日期: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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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
(2022年10月28日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第26次辦公會修訂)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紅十字志愿者
第三章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
第四章 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章 激勵與表彰
第六章 支持與保障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推動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保障紅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推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以下簡稱紅十字會法)、《志愿服務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以下簡稱紅十字會章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紅十字志愿服務,是指遵循“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由紅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人道服務。
第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社會需求為導向,遵循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履行法定職責,踐行人道使命,按照不同的志愿服務領域分專業組建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
第四條 堅持黨對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的領導,發揮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在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中的先鋒模范作用。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在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中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損害紅十字會名譽,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把志愿服務作為開展人道工作的基本方式、重要載體和主要抓手,明確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責任部門或責任人,為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紅十字志愿者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紅十字志愿者,是指在各級紅十字會注冊,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紅十字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第八條 紅十字志愿者從事紅十字志愿服務,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應當符合其身心特點,落實安全保護措施,并征得其監護人同意。
第九條 鼓勵和倡導紅十字志愿者通過總會認定的紅十字志愿服務信息管理平臺注冊錄入其身份信息、聯系方式、專業技能、服務領域等個人基本信息。
紅十字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第十條 紅十字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與所從事的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和培訓;
(三)獲得與所從事的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和保障;
(四)對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紅十字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接受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履行相關志愿服務承諾,完成相應的任務;
(二)保守在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中獲悉的國家秘密、機構秘密、個人隱私或者依法受保護的其他信息;
(三)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意愿和人格等權利;
(四)正確使用紅十字標志,妥善保管紅十字志愿者證件;
(五)不得利用紅十字志愿者身份從事與紅十字會宗旨不符的行為;
(六)因故不能完成志愿服務工作的,應當及時告知紅十字會、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
第三章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是指在各級紅十字會登記,由紅十字志愿者組成,以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為宗旨的志愿服務隊伍或者志愿服務組織。符合條件的紅十字志愿服務隊伍應主動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接受紅十字會的領導和工作安排;
(二)負責紅十字志愿者的招募、培訓、管理、考核;
(三)制定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計劃并組織實施;
(四)負責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資金、物資的籌備、使用和管理,并在適當范圍公示;
(五)及時、如實記錄紅十字志愿者的個人基本信息、培訓情況、志愿服務情況、評價情況、表彰獎勵情況等志愿服務信息;
(六)定期向主管紅十字會匯報工作開展和內部管理情況,接受上級紅十字會的財務監督,配合各級紅十字會開展紅十字志愿者星級評定工作。
第十四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主管紅十字會應當注銷其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資格:
(一)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紅十字會章程或本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在成立、備案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備案的;
(三)以紅十字志愿服務名義開展營利性活動,背離紅十字志愿服務宗旨的;
(四)連續兩年未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的;
(五)濫用紅十字標志的;
(六)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章 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包括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防災減災、無償獻血、造血干細胞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紅十字精神傳播、康復護理、社區服務、鄉村振興、養老服務、心理健康、人道資源動員、國際人道援助等領域。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時,應當說明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十七條 需要紅十字志愿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向所在地紅十字會或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提出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接到申請的紅十字會或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申請進行核實,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十八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做好志愿服務活動的風險防控工作。對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做好風險評估,制訂相應的防范措施,妥善處理緊急情況。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紅十字志愿者、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一)任何一方要求簽訂書面協議的;
(二)志愿服務活動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三)志愿服務期限在一個月以上的;
(四)為應急救援、大型社會活動等提供志愿服務的;
(五)組織志愿者在境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務。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負責志愿者培訓工作。紅十字志愿者培訓分為基礎培訓、專業培訓和骨干培訓。
在紅十字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前,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對志愿者進行關于紅十字會法、紅十字會章程、紅十字標志使用、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志愿服務基本知識技能等基礎培訓,明確志愿者崗位職責和服務規范。
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業知識、技能的,應優先選派有相關專業資質、知識背景和技能經驗的志愿者,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的專業培訓。
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向志愿者骨干提供專門的骨干培訓,提高志愿者骨干的工作能力。
第二十二條 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解決志愿者在志愿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三條 志愿服務活動結束后,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記錄志愿服務情況和評價情況等志愿服務信息。
志愿者的志愿服務情況,包括志愿者參加志愿服務活動的名稱、日期、地點、服務內容、服務時間、活動組織單位和活動負責人。
志愿者的評價情況,包括對志愿者的服務質量評價以及評價日期。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志愿服務完成情況、志愿服務對象反饋情況,對志愿者的服務質量進行評價。
第二十四條 紅十字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以志愿服務記錄信息為依據,為志愿者無償、如實出具。
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應當載明志愿者的志愿服務時間、服務內容和記錄單位,也可以包含記錄的其他信息。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妥善管理志愿服務記錄信息,不得將志愿服務記錄信息用于商業目的。
第二十五條 紅十字會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可以根據當地政策和實際情況為紅十字志愿者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支出交通、食宿、通訊等必要費用。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應當尊重紅十字志愿者的人格尊嚴;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第二十七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紅十字志愿者應當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第二十八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參加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應急救援救護救助志愿服務的,應經主管紅十字會批準,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有序開展志愿服務。
第五章 激勵與表彰
第二十九條 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記錄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300小時、600小時、1000小時和1500小時的紅十字志愿者,可以依次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紅十字志愿者。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根據志愿服務時間、服務質量等考核標準,對志愿者進行星級評定并頒發紅十字志愿者星級證章。
縣級紅十字會負責頒發一、二、三星級紅十字志愿者證章,地市級紅十字會負責頒發四星級紅十字志愿者證章,省級紅十字會負責頒發五星級紅十字志愿者證章。地市級、省級紅十字會可向其直屬的紅十字志愿者頒發相應的星級志愿者證章。
志愿者星級證章由總會設計、省級紅十字會統一制作。
第三十一條 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時間超過10年且累計志愿服務時間達到3000小時以上的,可以由省級紅十字會評定為終生紅十字志愿者。
第三十二條 鼓勵各級紅十字會、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根據志愿服務時間和志愿服務表現對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紅十字志愿者進行表彰獎勵。各級紅十字會進行表彰的應向當地負責評比達標表彰工作的機構申請。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在各省級紅十字會表彰獎勵的基礎上,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表現優異、貢獻突出的紅十字志愿者、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紅十字志愿服務項目、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先進個人和集體進行推選和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在招錄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有良好紅十字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對優秀紅十字志愿者,優先安排參加紅十字會的培訓、會議等重要活動,推選為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理事會理事、監事會監事,推薦參加紅十字系統內外有關評選表彰。
第三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推動落實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有良好紅十字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推動公共服務機構對有良好紅十字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優待。
第六章 支持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主動融入國家志愿服務工作體系,積極建立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等協調機制,加強與文明辦、民政等有關部門和共青團等群團組織的溝通協調。
第三十六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來源:
(一)接受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二)申請政府的經費支持;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發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和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鼓勵有條件的紅十字會建立紅十字志愿服務發展基金。
第三十八條 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應當??顚S?,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紅十字志愿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并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志愿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建立“紅十字志愿者之家”,為紅十字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辦公場所、活動空間和交流平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依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 組織境內紅十字志愿者在境外開展志愿服務,在境內的有關事宜,適用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外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解釋權屬于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頒布的《中國紅十字志愿服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