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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加強紅十字會財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中紅字〔2019〕2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紅十字會,鐵路系統紅十字會:

      財務工作是紅十字會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作。財務工作的好壞,事關紅十字會的形象和聲譽,事關紅十字事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紅十字事業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實加強紅十字會的自身建設,提高各級紅十字會的財務工作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紅十字會的財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完善財務管理制度

      1. 要完善財務工作的內容和規則,明確財務人員的職責和工作規范,細化梳理并制定完善募捐管理、基金管理、預算管理、收支管理、資產管理、采購管理、合同管理等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據合法、操作性強、控制措施有效。要切實加強重大項目管理的制度建設,對執行期較長、資金量較大的公益項目應制定包括財務管理要求在內的專項管理辦法。

      二、健全內部控制機制

      2. 要將內部控制建設作為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內部控制的要求,完善各級紅十字會的內部控制機制。財務崗位的設置應有相應的分離措施,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內控機制。

      3. 要建立健全集體研究、專家論證和技術咨詢相結合的財務決策機制。重大經濟事項的內部決策,應當由紅十字會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重大經濟事項的認定標準可根據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三、規范會計基礎工作

      4. 要明確會計核算制度。原則上,本級財政資金和直屬事業單位各類資金使用《政府會計制度》進行核算;本級社會捐贈資金、會費收入、其他資金和直屬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使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核算。

      5. 要統一會計核算標準。紅十字會的各項收入和支出要全部納入會計核算,依法設置會計賬簿,準確使用會計科目,按規定并結合單位實際情況設置輔助賬核算,規范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確保會計核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6. 要嚴格資金存放。各級紅十字會應將財政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分開進行管理,除財政零余額賬戶、基本賬戶、黨團工會、基本建設項目等銀行賬戶外,應開立專用賬戶用于社會捐贈、會費等資金的存放管理。要按照規定的用途使用銀行賬戶,不得違反財政部門規定通過財政零余額賬戶向本單位實有資金賬戶轉撥資金;不得以本單位銀行賬戶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信用擔保;不得將本單位銀行賬戶提供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不得以個人名義存放單位資金。

      7. 要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審計報告、評價報告、預算批復、決算批復、捐贈協議、銀行對賬單等會計檔案應保存完整,并指定專人及時進行檔案整理和保管。

      四、強化預算管理

      8. 要合理編制年度預算。本級財政撥款、所屬下級預算單位財政撥款和其他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在財政預算“一下”控制數基本確定后,可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編制捐贈資金收支計劃和保值增值計劃報執委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批。

      9. 要建立健全支出標準體系,規范支出預算核定辦法,促進預算支出科學化、合理化和標準化。 要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組織編制支出績效目標,加強績效執行監控,加強績效評價,做好評價結果應用等工作。

      五、嚴格收支管理

      10. 要嚴格財務收支管理,各項收入要全部納入財務管理。會費和接收的捐贈款物是紅十字會法定收入,應專賬管理,不需繳入國庫。接受捐贈后應及時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放棄捐贈票據的,應做好相應記錄。

      11. 各項支出應堅持“先有預算和計劃、后有支出”的原則,不得擅自改變財政資金和捐贈資金的支出用途,如有調整需按原渠道審批。財政資金支付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結算制度。資助款、志愿者補貼、專家費用等支出,一般應使用銀行轉賬方式轉入受助人、志愿者、專家本人銀行賬戶。捐贈資金不得列支在編人員的費用。使用捐贈資金開展人道救助工作所產生的實際成本,在標準范圍內從捐贈資金中據實列支。

      12. 要切實加強項目資金管理。項目中的采購和委托業務應嚴格按照募捐方案、捐贈協議和同級財政部門規定辦理。要及時清理項目結余資金,財政結余資金按要求退回國庫;本級捐贈項目結余資金經審計公示后可以歸集繼續用于人道救助和其他公益項目;接受上級或其他組織委托執行的項目結余資金原則上應按原渠道退回,如調整使用需征得委托單位同意。

      六、加強資產管理

      13. 要做好各類資產的財務核算工作。財政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形成的實物資產應分別記入相應的核算賬戶,作為國有資產和捐贈資產分別進行管理。要規范資產配置和使用管理,資產配置標準應符合同級財政部門要求,如捐贈人有特定要求的,以捐贈協議為準。

      14. 資產處置要按照管理權限進行審批。捐贈資產的處置一般應通過拍賣等公開方式進行,處置完成后,應當及時辦理產權變動并進行賬務處理。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應按同級財政部門規定履行審批手續;捐贈資產出租、出借應按照捐贈協議和單位財務管理權限進行審批。國有資產不得對外投資。捐贈資金的保值增值應按規定按程序進行審批,其收益根據資產屬性歸入相應收入科目。國有資產的收益按程序繳入國庫。

      七、建立財務報告制度

      15. 要建立和完善財務報告制度,定期出具財務報表。財務收支報告應每半年向執委會報告一次,每年向理事會報告一次,報告內容應包括財政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資金的全部收支情況。每年應向財政部門報送單位的決算報告。紅十字會的捐贈資金獨立進行核算的,不納入向財政部門的決算編報范圍,但應委托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年度審計,經審計后形成年度財務報告。

      16. 要積極推進財務信息公開,按照《中國紅十字會信息公開標準》規定的內容和程序向社會公開相關財務信息。捐贈信息應經財務部門審核后進行公示。財務信息公開應以專業機構提供的審計報告、績效評價報告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決算文件為基礎,重點公開年度預算、決算以及捐贈收支等社會公眾較為關心的信息。

      八、加強組織領導

      17. 要充分認識紅十字會財務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視財務工作,加強財務隊伍建設和專業財務人員的配備,支持財務部門依法依規管財、理財、用財,積極推進財務管理信息化,不斷提高財務管理的規范化水平。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2019年5月22日

    信息來源:關于加強紅十字會財務工作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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