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關于印發《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日期:2021-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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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衛生健康委:
為規范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我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國家衛生健康委制定了《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1年1月7日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工作,促進我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事業健康有序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體器官捐獻登記,是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表達人體器官捐獻意愿和自然人死亡后器官捐獻相關信息的采集和報告。
第三條 人體器官捐獻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器官,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四條 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全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負責全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的管理,中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國家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全國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的管理、服務以及登記信息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工作。
第五條 各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工作的監督,各省級紅十字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的管理,省級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以下簡稱:省級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的具體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各市、縣級紅十字會要設立本級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或登記站,承擔本行政區域內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捐獻志愿登記
第七條 自愿決定無償捐獻人體器官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填寫《人體器官捐獻志愿登記表》(附件1)進行志愿登記。
第八條 人體器官捐獻志愿登記可以采用書面或網絡方式登記,網絡登記與現場書面登記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人體器官捐獻志愿登記有以下三種途徑:
(一)通過國家管理中心官方網站和微信公眾號進行網絡登記;
(二)通過居住地的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進行現場書面登記;
(三)通過各級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授權的其他單位和組織進行登記。授權的其他單位和組織應統一到國家管理中心備案。
第十條 登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由1位字母和1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志愿登記編號,字母表示登記的途徑,第1-6位數字代表登記者所在登記地的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第7、8位數字為年度后兩位數字,后6位數字為報名登記序號。
第十一條 中國人體器官捐獻志愿登記卡、志愿登記證書是確認人體器官捐獻意愿的有效憑證,由國家管理中心統一制作。
第十二條 志愿登記卡和證書可通過下列方式獲得:
(一)網上報名登記的自動生成電子登記卡,也可申請實體登記卡,電子登記卡與實體登記卡具有同等效力;
(二)現場書面登記的可領取志愿登記證書。
第十三條 志愿登記者可通過登記信息系統查閱或修改本人登記信息,隨時有權變更或撤銷本人捐獻意愿,撤銷登記的登記卡和證書隨之失效。
第十四條 接收書面志愿登記表的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或登記站須協助登記者將登記信息完整準確地錄入登記信息系統,書面志愿登記表由省級及以下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建檔保存。
第三章 捐獻案例登記
第十五條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負責潛在捐獻者發現,采集《人體器官潛在捐獻者登記表》(附件2)相關信息并收集相關佐證材料,錄入登記信息系統并報告省級管理機構。
第十六條 登記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由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的捐獻編號,第1-6位數字代表潛在捐獻者所在地的縣級行政區劃代碼,第7、8位數字為年度后兩位數字,后4位數字為序號,捐獻編號是識別捐獻者身份的唯一編號,直至捐獻完成均使用此編號。
第十七條 省級管理機構接到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報告的潛在捐獻者信息后,派出人體器官捐獻協調員(以下簡稱:協調員)赴現場進行捐獻見證。
第十八條 協調員現場見證捐獻者親屬和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負責人在《人體器官捐獻親屬確認登記表》(附件3)上簽字,協調員審核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后簽字確認。
第十九條 協調員現場見證捐獻器官獲取過程及獲取手術負責人在《人體器官捐獻獲取見證登記表》(附件4)上簽字,協調員審核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后簽字確認。
第二十條 獲取完成后,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填寫《人體器官捐獻完成結果登記表》(附件5)器官分配去向信息,人體器官獲取組織負責人簽字,協調員審核相關信息準確無誤后簽字確認。
第二十一條 捐獻完成后,省級管理機構或捐獻者所在地紅十字會向捐獻者親屬頒發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國家衛生健康委監制、國家管理中心統一印制的中國人體器官捐獻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人體器官獲取組織和協調員應在捐獻完成后24小時內將相關表格信息錄入登記信息系統,由省級管理機構審核后生效,紙質表格及相關佐證材料由省級管理機構建檔保存。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的監督,根據職責權限依法依規處理在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中違法違規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第二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加強對人體器官捐獻登記工作的管理,督促各級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做好人體器官捐獻日常登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所有人體器官捐獻案例必須按規定登記報告,協調員負責本人見證的捐獻案例登記報告工作,確保相關信息完整準確,認真審核并及時報告。
第二十六條 各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應當按要求及時、完整、準確做好捐獻案例相關信息的報告。
第二十七條 省級管理機構負責督促協調員按要求報告捐獻案例相關信息,捐獻中止或完成后及時審核。
第二十八條 人體器官捐獻所涉及的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獲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協調員做好人體器官捐獻案例信息采集工作。
第二十九條 捐獻案例報告工作納入協調員年度考核指標。對未認真履行登記報告職責的協調員,由省級管理機構予以警告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省級管理機構報省級紅十字會注銷其工作證件。
第三十條 人體器官捐獻登記信息由紅十字會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并確保數據安全,未經人體器官捐獻管理機構同意,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披露。信息采集過程所涉單位和協調員不得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遺體、眼角膜及其他人體組織捐獻的志愿登記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國家衛生健康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和原衛生部聯合印發的《關于印發人體器官捐獻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中紅字〔2011〕64號)同時廢止,此前其他相關文件涉及器官捐獻登記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