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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2019年9月3日中國紅十字會第十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群團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是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和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是國際紅十字運動的成員。

    第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保持和增強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發展道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緊緊圍繞黨和國家中心任務,增強責任意識,推進改革創新,加強自身建設,開展人道救助,真心關愛群眾,努力為國奉獻、為民造福,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斗。

    第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以弘揚人道、博愛、奉獻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促進人類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

    第五條 中國紅十字會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愿服務、統一、普遍的原則,依照中國批準或者加入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六條 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參加國際紅十字運動,發展同有關國際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參與國際人道援助,促進民心相通,在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中發揮獨特作用。

    第七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簡稱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對內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會址設在北京。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各級紅十字會會址設在同級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和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分會。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的工作,下級紅十字會向上級紅十字會報告重要事項。下級紅十字會主要專職負責人的任免提名要聽取上一級紅十字會的意見。

    第八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機關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

    第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開展與自己職責有關的活動,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資助和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顯著貢獻的集體、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會員、志愿者、捐贈者以及社會各界人士給予表彰獎勵;對為紅十字事業做出重大貢獻者,按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二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在和平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

    (二)開展備災救災工作。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救災物資,建設和管理備災救災設施;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開展救護和救助工作;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由總會向國內外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在轄區內發出呼吁,依法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及時向災區群眾和受難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參與災后重建。

    (三)開展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的宣傳、普及、培訓;在機關、企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學校和易發生意外傷害的行業和人群中開展應急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意外傷害和自然災害的現場救護;提高應急條件下的應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設和管理中國造血干細胞捐獻者資料庫;開展捐獻造血干細胞的宣傳動員、組織工作;

    (五)開展無償獻血的宣傳推動工作,與各級人民政府共同對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六)開展社會救助及相關服務工作。對易受損人群進行救助,為困難群眾提供服務;在社區、農村中建立紅十字服務站,開展服務群眾、宣傳培訓、募捐救助等活動;開展幫助尋找失散親人、重建家庭聯系等其他人道服務工作;

    (七)依法開展和推動遺體、器官(組織)捐獻工作;開展艾滋病預防控制宣傳和教育、關心愛護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組織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九)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

    (十)宣傳國際人道法、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總會承擔中國國際人道法國家委員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開展募捐活動;在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并進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規自主處分募捐款物;

    (十二)興辦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公益事業;

    (十三)參加國際人道救援工作;開展與國際紅十字組織和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及其他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二條 依據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紅十字會在戰時和武裝沖突時期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紅十字救護隊,參與戰場救護;

    (二)在武裝部隊中依法協助開展傳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對戰區平民進行救助;

    (四)協助戰俘、被監禁者及難民與家人取得聯系,轉交錢物,并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參與探視和見證交換戰俘。

    第十三條 執行人道主義救助任務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受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

    第十四條 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依法享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享受國家給予的扶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減免政策。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依法進行募捐活動。紅十字會接受的國(境)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救災物資,享受國家有關減稅、免稅政策。有關部門優先安排運輸和辦理有關放行手續。

    第十七條 紅十字會開展活動和宣傳工作,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積極支持。

    第十八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要依法履行職責,堅決反對腐敗和一切違法行為,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承認本章程,可以自愿參加中國紅十字會。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公民以個人身份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個人會員,在校學生加入紅十字會的為紅十字青少年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的為團體會員。

    第二十一條 個人入會由本人自愿申請,經所在地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批準,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備案,發給會員證,成為紅十字會會員。對紅十字事業做出較大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可以直接吸收為會員。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加入紅十字會,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準,發給證書和標牌,成為紅十字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應有專人負責紅十字會工作。

    第二十二條 對中國紅十字事業做出貢獻的中外人士,可由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批準,授予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二十三條 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紅十字會的有關活動、會議及專業培訓;

    (二)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對紅十字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四)佩戴紅十字標志;

    (五)有退會的自由。

    團體會員的權利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四條 會員的義務:

    (一)認真學習、宣傳和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宣傳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傳播國際人道法和紅十字運動的基本知識;

    (二)遵守《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完成紅十字會交辦的任務;

    (四)維護紅十字會的合法權益;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會員退會,經原批準機關審核,收回會員證及標牌;個人會員退會的,需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視為自動退會:

    (一)連續兩年不參加紅十字會活動;

    (二)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

    (三)團體會員法人撤銷、合并、解散。

    第四章  紅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六條 中外人士,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計報酬,均可參加紅十字志愿服務,經過申請,成為紅十字志愿者。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為紅十字志愿者和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注冊審批機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和志愿服務組織經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授權,在其職責范圍內開展紅十字志愿者注冊工作。

    第二十八條 紅十字會應積極發展紅十字志愿者,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建立按專業、分領域的志愿服務體系,開展富有紅十字特色的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權利:

    (一)獲得紅十字志愿服務的相關信息;

    (二)獲得紅十字志愿服務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三)獲得紅十字志愿服務活動所需的教育和培訓;

    (四)對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有退出紅十字志愿服務組織的自由;

    (六)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賦予的其它權利。

    第三十條 紅十字志愿者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志愿提供人道服務;

    (二)遵循紅十字運動宗旨,踐行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

    (三)履行志愿服務承諾,自覺維護紅十字會的公信力;

    (四)尊重志愿服務對象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

    (五)正確使用紅十字志愿者標識;

    (六)不得以紅十字志愿者名義從事營利活動或其它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設立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委員會,保持與其他部門志愿服務機構的聯系,組織、指導紅十字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活動,維護紅十字志愿者及其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對紅十字志愿服務工作進行考核、評估和表彰。

    第五章  全國組織機構

    第三十二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中國紅十字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會議有效。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提前或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總會和地方紅十字會推選的會員代表以及與有關部門協商產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組成。代表比例由常務理事會根據會員人數和紅十字事業發展需要決定。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監事會;

    (二)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

    (三)審議批準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審議批準理事會提交的工作規劃;

    (五)決定中國紅十字會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三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指導執行委員會工作;

    (三)出席紅十字運動國內外重要會議、活動,參與重要事務。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

    理事會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其決議,并接受監事會的監督。理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會議有效。理事會決議由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必要時可以通信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聘請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會長提名,決定秘書長;

    (五)增補、更換或罷免理事、常務理事;

    (六)審定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七)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并接受其監督,同時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的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兩次。

    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會議有效。常務理事會決議由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二)向理事會提出更換、增補及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的議案;

    (三)審議中國紅十字會工作報告、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收支等報告;

    (四)審議下一屆理事會組成方案;

    (五)批準設立、撤銷全國性行業紅十字會;

    (六)聘請名譽理事;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七條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由駐總會的專職常務理事組成,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監事會的監督。常務副會長任執行委員會主任并擔任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法定代表人。

    執行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決議,主持總會日常工作;

    (二)負責編制經費預算,審核年度經費財務決算;

    (三)指導全國紅十字會的工作;

    (四)管理總會的動產和不動產;

    (五)承擔總會的民事、法律責任;

    (六)負責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授予榮譽會員;

    (八)批準成立專門委員會;

    (九)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

    建立理事會決策、執委會執行、監事會監督的治理結構。監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監事會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時換屆。

    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會議有效。監事會決議由到會監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后生效。

    監事會的職責是:

    (一)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

    (二)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開展工作情況。

    (三)監督理事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監督執行委員會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有權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理事會、執行委員會通報監督情況。

    第六章  地方、行業和基層組織機構

    第三十九條 地方紅十字會

    (一)縣級以上地方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

    (二)各級地方紅十字會的權力機關是同級會員代表大會。各級地方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召集,如遇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三)各級地方紅十字會建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監事會,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專職常務理事的紅十字會,需設執行委員會。

    省、市、縣級紅十字會名譽會長由同級理事會聘請當地主要領導擔任。

    (四)省、市、縣級紅十字會會長一般應推選當地同級政府現職領導擔任,其工作變動時應及時改選。

    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應保持相對穩定。常務副會長為本級紅十字會機關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五)省、市級和有條件的縣級紅十字會應根據有關規定,經批準后設立中國共產黨黨組。

    (六)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并具備能夠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條件。

    第四十條 行業紅十字會

    全國性行業成立的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的行業紅十字會,由中國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批準。其工作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由行業紅十字會常務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決定。

    行業紅十字會按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遵循本章程,結合本行業特點開展工作。

    第四十一條 基層組織

    城市街道(社區)、農村鄉鎮(村、組)、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中建立的紅十字會為基層組織。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主要職責是:發展會員、志愿者,宣傳普及紅十字知識,開展人道主義的救助活動,舉辦應急救護培訓、群眾性健康知識普及及其他符合紅十字宗旨的活動。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充分發揮紅十字社區服務站、紅十字救護站、博愛家園、博愛學校、博愛衛生院(站)等紅十字基層陣地的作用,開展具有紅十字特色的活動,參與基層治理,廣泛聯系和服務基層群眾。

    第七章  特別行政區組織機構

    第四十二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為中國紅十字會高度自治的地方分會。

    第四十三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依照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結合特別行政區實際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特別行政區分會可參照本章程,依據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制定組織規程或組織條例,并報總會備案。

    第八章  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五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第四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

    各級紅十字會的財產使用應與中國紅十字會宗旨相一致。

    各級紅十字會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依法建立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紅十字會應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對會費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國紅十字會會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五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一條 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是中國紅十字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省級紅十字會可依法建立基金會,地方紅十字會可設立專項基金。

    第九章  標志  會徽  會旗

    第五十二條 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和《中國紅十字會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徽為金黃色橄欖枝環繞的白底紅十字。

    第五十四條 中國紅十字會的會旗為白色旗幟正中央印制中國紅十字會會徽。

    第五十五條 全國各級紅十字會統一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和會徽、會旗。

    紅十字標志、紅十字旗、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和會旗(樣式附后)以及會員證、團體會員標牌、榮譽證書等需用紅十字標志的,應按照中國紅十字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六條 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內瓦國際紅十字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愿服務、統一和普遍七項基本原則。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批準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訂立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本章程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訂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本章程所稱國際人道法,是指在戰爭或武裝沖突中,依據條例和慣例,以保護不直接參與軍事行動(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參加軍事行動(如軍隊的傷、病員和俘虜)的人員為目的、規定各交戰國或武裝沖突各方之間交戰行為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是其主要組成部分。

    第五十八條 中國紅十字會英文譯名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九條 地方和行業紅十字會的名稱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后加“紅十字會”;對外交往中的稱謂為: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前加“中國紅十字會”,在行政區域名稱或行業名稱后加“分會”,英文譯名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XX Branch ”。

    第六十條 基層組織的名稱為:城市街道(社區)、農村鄉鎮(村、組)、企業和事業單位、學校、醫療機構和其他組織名稱后加“紅十字會”。

    第六十一條 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的名稱為:“中國××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英文譯名:The Red Cross of the XX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簡稱:“××紅十字會(中國紅十字會分會)”[英文譯名XX Red Cross 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并報國務院備案。

           附:1. 中國紅十字會會徽式樣

            ?。玻≈袊t十字會會旗式樣

            ?。常“椎准t十字標志式樣

            ?。矗〖t十字旗式樣

    說明:1.底:白色;2.十字:正紅色;3.橄欖枝:金黃色。

      來源:中國紅十字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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