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興會的新征程——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解讀
- 發布日期:2017-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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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紅十字會法修訂的背景
• 四個大的背景:
• 一是紅十字事業有了巨大發展
• (1)紅十字會理順了管理體制、工作機構獨立設置并成為獨立的法人,責任更重大;
• (2)紅十字會工作領域極大拓展,募捐籌資能力顯著增強,工作人員和經費分別有數倍和數十甚至數百倍的增加:
• (3)紅十字會在“三救”中發揮重要作用,成為政府應急管理體系的成員單位;
• (4)中國紅十字會在國際紅十字運動中的影響和地位明顯提升:
• (5)紅十字會創造和積累了許多“依法建會、依法治會、以法興會”成功做法和經驗。一些開展多年并卓有成效的工作和堅持多年并行之有效的做法可以上升為法律的規定,使之相對固定和更加規范。但是,紅十字會的組織治理、監督體系和公信力建設仍不夠健全完善,須進一步改革創新。
• 2、國務院下發意見,對支持和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具體而有力的規定;同時對紅十字會進一步改革創新,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提出了要求,需要法律保障和規范。
• 3、93年的紅十字會法有瑕疵并已不適應新的時期紅十字事業發展的需要。一是法律結構不完善和用語不準確、個別條款有錯誤,需要修改和完善;二是對紅十字會的職責任務和組織治理結構、監督體系、公開透明等重要方面的改革、健全和完善需做出法律規定。
• 4、2011年的網絡事件使公眾對紅十字會產生許多誤解、責疑,但許多造謠誹謗污蔑抹黑紅十字會的人和事沒有得到及時的法律追究,應當增強對紅十字事業的法律保護。
• 綜上所述,修訂紅十字會法是完善法律規范的需要,是適應新的形勢保障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維護紅十字組織合法權益的需要,是進一步與國際紅十字運動接軌的需要。
二、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解讀
• 這次修改,根據新形勢下發展紅十字事業的需要對紅十字會法補充完善,同時將紅十字會已經從事并且很有成效的工作和堅持多年并且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為法律的規定,使之相對固定和更加規范。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共7章30條,有18條涉及重要修改或補充,同時還有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款調整。修改補充內容更加豐富,結構更加完整。進一步充實了總則,完善了法定職責,健全了治理結構,強化了財產監管,增加了法律責任。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原法: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
• 新法: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保障和規范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制定本法。
• 第二條 原法未改:中國紅十字會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的紅十字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 第三條 原法保留為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并繳納會費的,可以自愿參加中國紅十字會。
•新法增加了三款: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
•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
• 國家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 第四條 原法保留為第一款: 中國紅十字會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循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依照中國(參加)批準或者加入的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增加第二款: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
•
• 第五條 原法: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
•新法:各級人民政府對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 第六條 原法未改:中國紅十字會根據獨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則,發展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二章 組織
• 第七條 原法第八條:縣級以上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 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 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
• 新法:全國建立中國紅十字會總會。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對外代表中國紅十字會。
• 縣級以上地方按行政區域建立地方各級紅十字會,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
• 全國性行業根據需要可以建立行業紅十字會。
•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 第八條 原法第九條: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
• 各級紅十字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新法: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民主選舉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
• 第九條 原法第十條:中國紅十字會總會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聘請。
• 新法: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理事會聘請。
• 第十條 原法第十一條(未做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總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地方各級紅十字會、行業紅十字會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章 職責
• 第十一條 原法第三章第十二條 紅十字會履行下列職責
• (一)原法(一):開展救災的準備工作;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進行救助;
• 新法: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
• (二) 原法(二)中部分:普及衛生救護和防病知識,進行初級衛生救護培訓,組織群眾參加現場救護;
•新法: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 (三) 原法(二)中部分:參與輸血獻血工作,推動無償獻血;
• 新法: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 (四) 原法(三): 開展紅十字青少年活動;
• 新法: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未做修改的幾項職責(五)—(八)
• (五)原法(四)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 (六)原法(五)宣傳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和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
• (七)原法(六)依照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的基本原則,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
• (八)原法(七)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 (九) 原法第五條中:紅十字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有關的活動;第三章職責(二)中:開展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 新法: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 第十二條 原法第十四條: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執行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 新法: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并標有紅十字標志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
• 第十三條 原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新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
•第四章 標志
• 第十四條 原法第七條: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第十六條:紅十字標志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
• 紅十字標志的保護使用,是標示在武裝沖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設備。其使用辦法,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 紅十字標志的標明使用,是標示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其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新法:中國紅十字會使用白底紅十字標志。
• 紅十字標志具有保護作用和標明作用。
• 紅十字標志的保護使用,是標示在戰爭、武裝沖突中必須受到尊重和保護的人員和設備、設施。其使用辦法,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 紅十字標志的標明使用,是標示與紅十字活動有關的人或者物。其使用辦法,由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依據本法規定。
• 第十五條 原法第十八條:軍隊使用紅十字標志,依照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執行。
• 新法:國家武裝力量的醫療衛生機構使用紅十字標志,應當符合日內瓦公約及其附加議定書的有關規定。
• 第十六條 原法第十九條:禁止濫用紅十字標志。對于濫用紅十字標志的,紅十字會有權要求其停止使用;拒絕停止使用的,紅十字會可以提請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
• 新法: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
•刪去原法第十七條:“因宗教信仰使用紅新月標志的,其使用辦法適用紅十字標志的使用規定?!备鶕度諆韧吖s》有關紅十字標志的相關規定,無論使用紅十字標志還是紅新月標志,均不具有宗教含義。刪除該條表述,符合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統一性原則,即“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一個國家的紅十字會只能使用一種標志”。
• 第五章:財產與監管
•原第五章名:經費與財產
• 第十七條: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 原法第二十條: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新法: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它合法收入。
• 第十八條 原法第二十一條:國家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福利事業給予扶持。
•新法:國家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業給予扶持。
• 第十九條 原法第二十二條: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
•新法:紅十字會可以依法進行募捐活動。募捐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
• 第二十條 原法第二十三條:紅十字會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業的捐贈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稅、免稅的優惠待遇。
•新法: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
• 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 第二十一條 原法第十三條:紅十字會有權處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資;在處分捐贈款物時,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
•新法: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
• 捐贈人有權查詢、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
• 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第二十二條 原法第二十四條:紅十字會建立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的經費使用應當與其宗旨相一致。
•紅十字會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紅十字會會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每年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報告。
•新法: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
• 紅十字會的財產使用應當與其宗旨相一致。
• 紅十字會對接受的境外捐贈款物,應當建立專項審查監督制度。
• 紅十字會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 第二十三條 新增: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 第二十四條 原法第二十五條:紅十字會的經費使用情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接受人民政府的檢查監督。
•新法: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 第二十五條 原法第二十六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和財產。
•新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第六章 新增:法律責任
• 第二十六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審計、民政等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
•(三)未依法向捐贈者反饋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二十七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志和名稱牟利的;
•(三)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的,按照前款規定處罰。
• 第二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 第二十九條 原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 僅七項原則表述去一個字(性),其他未改;第二款中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加入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締結的日內瓦四公約;第三款 未改。
•新法:本法所稱“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確立的基本原則”是指一九六八年十月日內瓦國際紅十字大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國際紅十字和紅新月運動章程”中確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獨立、志愿服務、統一和普遍七項基本原則。
•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是指中國批準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訂立的日內瓦四公約,即:《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改善海上武裝部隊傷病員及遇船難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關于戰俘待遇之日內瓦公約》和《關于戰時保護平民之日內瓦公約》。
• 本法所稱日內瓦公約”附加議定書“,是指中國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訂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國家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內瓦四公約關于保護非國際性武裝沖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
• 第三十條 原法第二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3.10.31)
• 新法: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三、正確認識和處理10個關系
• 1、人道救助與維護尊嚴
• 人的生命與健康是自然屬性,人的尊嚴是社會屬性。加上“維護人的尊嚴”使紅十字會的宗旨更完整,也是國際紅十字運動宗旨的內容。
•尊嚴就是權利和人格被尊重的意思。自尊與被人尊重是一個人最基本的、最起碼的心理需求。
• 弱勢群體,也有人格、尊嚴和隱私。人道救助不是施舍,紅十字會有責任和義務在救助募捐宣傳和實施救助中尊重受助者的人格,保護他們的隱私。在救助活動中對受助者要平等、平視,這是一種認同、一種融合、一種尊重。要減少一對一的恩情救助,提倡通過組織開展社會救助。要幫助受助者增加造血功能、提高自我發展的能力。要妥善處理公平公正、公開透明與保護受助者隱私的關系。
• 2、堅持七項原則與黨的領導
• 我國的社會團體章程中幾乎都有接受共產黨的領導和按組織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的規定,說明黨的領導與社團獨立自主開展工作并不矛盾。但與其他社會團體不同的是,紅十字會必須遵循國際紅十字運動七項原則。其中獨立原則是為保證人道、公正、中立等原則切實得到貫徹,根本目的是為一視同仁、不加歧視甚至不分敵我地救助救護所有需要幫助的人。這也是紅十字人道主義的核心和精髓。
• 黨的領導與紅十字會遵循七項原則開展人道工作并不矛盾,而且是支持和保證。
• (1)從理論上說,中國共產黨的指導思想、服務宗旨和奮斗目標中包含著最徹底的、最高層次的人道主義,這就是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和人的徹底解放。因此,對紅十字會以最基本的人道主義為核心的各項原則予以理解和支持,是不言而喻的?!?/p>
•(2)從實踐上看,不加歧視地對所有的人(包括俘虜和犯人)的人格、尊嚴、生命和健康給予尊重、保護和救助,是中國共產黨及其領導下的軍隊和政府以及司法實踐的一貫做法,特別是在擯棄和糾正了左的錯誤、對人道和人權有了科學認識之后更是如此。因而,對紅十字會按照人道原則不加歧視地救護救助所有需要幫助的人,歷來是給予支持甚至是提供保障的。
•(3)紅十字會的“人道”、“公正”、“志愿服務”等原則及其開展的救援救助、扶貧幫困和保護生命健康等工作,正是中國共產黨和人民政府要大力弘揚的精神和致力開展的工作。
•所以,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將有利于紅十字會七項原則在社會救助活動中的貫徹實施。同樣,各級紅十字會組織中的共產黨的基層組織和共產黨員,應以更高的思想境界、更加模范地按照紅十字運動七項原則做好人道工作。
• 3、紅十字會與政府
• 紅十字會法第五條和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政府與紅十字會的關系是“支持”和“協助”的關系。社會上有些人指責中國紅十字會是“行政化”的“官辦機構”、質疑紅十字會社會團體的性質,理由是紅十字會與政府有密切合作的工作關系、政府對紅十字會有多方面的支持資助。但是,只要日內瓦公約、國際紅十字與紅新月運動章程和國際紅十字大會還存在和有效,紅十字會就是與政府有著特殊的關系:既是政府人道工作助手,又須獨立自主工作;政府既要支持資助保障監督紅十字會的工作,又必須保證紅十字會按其原則和章程獨立運作。這是國際公約所規定并為各國所遵循而成為國際慣例。
• 有人認為,紅十字會工作機構有編制、工作人員參照公務員管理、黨政領導兼任會長,是典型的“官辦”組織。其實,這只是體現了黨和政府對紅十字事業的重視和支持、特別是對紅十字會工作機構正常運轉的保障。實際上許多國家對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支持保障的措施和力度要比我國強得多。
• 中國紅十字會確實有一定“行政”職能:如協助政府履行日內瓦公約和傳播國際人道法,協助政府進行戰時救援和救災救助,參與對紅十字標志使用的管理,按“獻血法”規定與政府共同表彰獻血先進,是黨委、政府文明委、應急管理體系的成員單位,協助政府動員社會力量參與人道事業,完成政府委托的有關工作等等,這是國際公約和國內立法賦予紅十字會的特殊職能。這種所謂的“行政化”不能去除而應堅持和加強。但對可能產生的不按社團特點而用行政手段開展工作、脫離基層和群眾的官僚習氣等“行政化”則應警惕并去除。
• 4、監事會與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但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又具有決策職能,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設立監事會,形成了決策、執行、監督相互制約的治理結構。
•設立監事會,必須至上而下明確并解決幾個問題:(1)各級紅十字會監事會人數及構成;(2)正副監事長特別是駐會的常務副監事長的職級;(3)監事會候選人產生的原則:是全部由紅十字會與有關部門及人士協商(按干部管理權限有的需報組織部同意)產生,還是其中幾個名額必須由有關部門指定人選;(4)編制、經費保障:(5)工作職責和規范。
•要切實發揮監事會特別是專職監事作用,既要賦權和制度保證,又要對監事會特別是專職監事的工作進行考核評估,要通過學習培訓提高監事的責任心和能力水平,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高和完善監督工作。
•5、社團登記與機關法人
•這是爭取了20多年的老問題,這次仍未解決。既有地方紅十字會特別縣級紅十字會機構編制體制不統一、有差異的實際問題,也有認識問題。
•我國法人分營利性法人、非營利性法人和特別法人。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助法人(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特別法人包括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法人。
•地方各級紅十字會凡是由編制部門核定機構和編制的,屬于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其工作機構由編制部門頒發機關法人證書??倳?000)35號文件中關于社團登記事宜的通知:“總會請示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中編辦答復:經報請國務院領導批準,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同級編制部門核定機構、編制的紅十字會(含縣級)屬于免于登記的社會團體;此事已告知民政部有關部門?!?/p>
•6、有關職責與宗旨及原則的關系
• 第十一條“職責”確定了紅十字會九項工作,第七和第九項職責有很大的拓展空間,但各有一個界定詞,即依照“基本原則”和“與其職責相關”。
•第七項職責有兩層含義:一是政府委托紅十字會的事宜必須符合紅十字運動基本原則;二是紅十字會在完成政府委托事宜的過程中也必須按照基本原則行事。如政府委托紅十字會救助邊境沖突中的難民,紅十字會應當接受,在救助中對所有難民都應一視同仁并優先救助最需要幫助的人、保護所有難民的生命和尊嚴。又如政府委托紅十字會承擔對某些特殊困難人群的救助服務,紅十字會也應當接受,在服務中要秉承人道、公正和志愿等原則,平等待人、保護隱私、熱忱服務。
•第九項規定的“與其職責相關”中的“其職責”,不僅是指本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前8項職責,還可以理解為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提出的:“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類尊嚴;促進人與人之間的相互了解、友誼和合作,促進持久和平?!边@既是紅十字運動的宗旨、根本原則,也是各國紅十字會的共同職責。國際紅十字運動章程第三條對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的有關職責任務有較為具體的規定。我認為,與這些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服務工作都可以開展。不僅是對政府已經開展或者準備做的人道工作紅十字會要積極協助,而且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求主動拓展新的人道工作。我國紅十字會協助政府開展的人道工作主要在三個方面:一是社會救助、扶貧幫困,二是社區服務,三是新的人道需求。
•7、維護標志嚴肅性與在宣傳籌資中的靈活使用
• 1965年第二十屆國際大會(維也納)通過“各國使用紅十字與紅新月標志規則”,1991年代表會議(布達佩斯)做修改,目的是在對標志尊重的條件下使各國紅十字會或紅新月會拓寬收入來源、使之多樣化。我國1996年發布的紅十字標志使用辦法中有標明使用范圍的規定,1997年六屆四次理事會通過了紅十字標志標明性使用的規定,對標明使用的范圍、方法和標志設置做了具體規定。
• 根據國際規定,在宣傳、籌資等活動使用標志上尤要注意幾點:1、在宣傳和募捐活動中,有關印刷品、物品或其他宣傳品可使用標明標志,但必須伴有紅十字會的名稱、文字說明或宣傳圖案。這類物品應縮小尺寸或用易銷毀的材料制作。
• 2、為籌募資金或進行傳播活動與商業公司或其他組織合作(須簽書面合同)時,可在紅十字會使用的物品、宣傳品或出售品上標印該公司的商標、廣告標志或名稱。但不能在公眾心目中造成該公司的活動或產品質量與紅十字會及其標志之間的任何混淆;要控制標示公司商標、廣告標志或名稱等物品的選擇以及這類標示的位置、格式與尺寸;此種活動必須與一特定活動相聯系并應有時間和地域限制;有關公司不得從事任何與紅十字運動宗旨和原則相違背的或可能引起公眾爭議的活動;紅十字會應保留權利,一旦發現公司的活動有損標志的尊嚴與信譽即取消與該公司合作;紅十字會應從活動中獲得切實的物質或經濟利益又不得危害紅十字會的獨立性。
• 3、紅十字會可授權商業公司或其他團體在其廣告材料中說明向紅十字會做出捐獻,如出售物品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將捐獻給紅十字會,也可準許在物品上作出說明。但是,紅十字會應保留檢查公司與這一活動有關帳目的權利,應認真監督廣告材料中或物品上對捐獻所作的表述方式。對于在該活動中使用的所有照片或其他視覺材料也得進行同樣的監督。不得授權在供銷售的物品上標示紅十字標志,但可以在極端嚴格的限制下授權在廣告材料上使用小尺寸的標志并須附上紅十字會所獲捐獻的明確說明。
• 4、為傳播國際人道法或宣傳紅十字會,有的公司銷售的物品根據日內瓦公約可以使用保護或標明性標志的,紅十字會可以批準使用。但這種授權應局限在特定的時間和物品數量上,而且紅十字標志不得與該公司的商標并列使用。該授權可以收取報酬。
• 5、紅十字會可以授權非商業的僅以介紹或宣傳紅十字運動為宗旨的機構使用紅十字標志,但應要求該機構提供為隨時檢查標志使用所需的一切便利,并保留立即收回這種授權的權力。6、原則上紅十字會不得將其標志與其他組織的標志并列使用。只有在舉辦特定的人道活動或傳播工作時,可以將紅十字標志與另一人道組織的標志并列使用(如在聯合出版物中),但不得在公眾心目中造成紅十字會與該團體的混淆。
• 8、紅十字會募捐與慈善法的規定
•紅十字會開展社會募捐是國際慣例,所以紅十字會法原法做了明確規定?,F在有了慈善法,規范了社會募捐的統一管理,紅十字會開展社會募捐也要符合慈善法有關規定。這不是限制或制約,而是保護并且有利。(1)民政部門應當依法直接發給紅十字會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民政部規定要申領)。(2)募捐方案報民政部門是備案而不是審批,慈善法規定的各種募捐方式方法都可以采用。(3)互聯網募捐要在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布募捐信息,可同時在自己網站發布。民政部還規定,平臺要開通在線募捐支付功能并提供技術保障,捐贈資金應直接進入慈善組織的銀行賬戶或安全的第三方支付賬戶,不應截留或代為接受捐贈資金??梢?,紅十字會網絡募捐上多了一個信息平臺和接受捐贈渠道,同時也增加了競爭壓力,有利于紅十字會改進、創新網絡募捐的方式方法。
• 9、紅十字會的工作責任與法律風險
• 法律責任的三個條款分別明確了紅十字會工作人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紅十字會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對紅十字會工作人員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第二十六條具體列舉的五個方面情況中,除第(一)、(二)兩款和(三)款中未開具票據的行為本來就屬于違規違法外,其他幾方面情況過去只會認為是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規范、工作不嚴謹,或者是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馬虎疏忽、怕麻煩、圖省事,等等?,F在不同了,是違法的問題,必須承擔責任、受到法律問責和追究。就是說,紅十字工作的法律風險增加了,但這是維護紅十字會的形象聲譽、加強公信力建設所必須。
•當然,在多年的募捐救助工作實踐中,紅十字會在款物接受管理、開具收據、尊重捐贈意愿、反饋信息、分配使用、信息公開、接受監督等方面形成了一系列規章制度和工作慣例,但成為法律規定則增加了強制性,成了不可違反的準繩。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要強化法律責任意識、繃緊法律風險這根弦。特別是在財產管理使用、募捐工作開展、募捐款物管理使用監督、為捐贈者服務和公開透明等方面必須嚴格執法、建立健全工作規范和操作程序。這不僅是規避法律風險的需要,更是紅十字會的性質、宗旨和基本原則的要求,是紅十字工作者應有的基本素質。
• 10、嚴格自律與依法維權
• 嚴格自律和完善監督才能提高公信力,必須以寬闊的胸懷和長遠的眼光理解和對待公眾的監督、建議、批評和質疑,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回應和說明。但是,對于那些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惡意誹謗和造謠污蔑,必須理直氣壯、義正詞嚴予以回應,通過法律途徑維護紅十字會的聲譽,這也是維護人道事業的利益。對于因為無知或不知真相而產生的侵犯紅十字標志和紅十字會聲譽的行為,同樣要依法進行澄清和糾正,并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違反捐贈承諾或捐贈協議的行為,除非是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也應當依法要求兌現承諾和履行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