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紅十字會法》解讀
- 發布日期:2017-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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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法是1993年頒布的紅十字會法歷經20多年首次進行修訂。
2013年,正式列入立法計劃,2014年2月,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成立了修訂領導小組,正式啟動了修法工作,2016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根據立法程序,一審之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修訂草案的審查修改工作。2016年11月1日和2017年2月22日,進行了第二次和第三次審議??傮w來看,紅會方面提出的一些修改建議絕大部分得到了立法部門的重視和支持,并在新修訂的紅會法中予以采納和體現,但也有少數建議最終未被采納。
新法共七章三十條,有18條涉及重要修改或補充,同時還有一些文字修改和條款調整。
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1、在第一條增加了“維護人的尊嚴”的表述,進一步體現紅十字運動的人道主義宗旨和原則;
2、在第三條增加了團體會員、志愿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的內容,即:“企業、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通過申請可以成為紅十字會的團體會員”;“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愿服務”;“國家支持在學校開展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痹黾拥倪@些條款為完善會員管理、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和紅十字青少年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3、在第四條增加了關于章程的規定,即:“中國紅十字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章程不得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币苑尚问矫鞔_了《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的法律地位。
4、在第八條增加了監事會的相關規定。即:“理事會、監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薄氨O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接受監事會的監督?!?/div>
5、在第十一條增加和完善了紅會的法定職責,由原來的七款增加到九款。
第一款職責修改為:“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在戰爭、武裝沖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對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緊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第二款職責修改為:“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防災避險和衛生健康知識,組織志愿者參與現場救護”;
第三款職責增加為:“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第四款職責修改為:“組織開展紅十字志愿服務、紅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九款職責增加為:“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人道主義服務活動?!?/div>
6、刪除原法第十七條,即:“因宗教信仰使用紅新月標志的,其使用辦法適用紅十字標志的使用規定?!币驗楦鶕度諆韧吖s》有關紅十字標志的相關規定,無論使用紅十字標志還是紅新月標志,均不具有宗教含義。刪除該條表述,符合國際紅十字運動的統一性原則,即“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紅十字會,一個國家的紅十字會只能使用一種標志?!?/div>
7、第十六條修改為:“紅十字標志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志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志和名稱?!?/div>
8、將第五章“經費與財產”修改為“財產與監管?!?/div>
9、第十九條修改為:“紅十字會可以依法進行募捐活動。募捐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的有關規定?!?/div>
10、第二十條增加修改為:“紅十字會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它組織捐贈的款物,應當向捐贈人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频墓媸聵I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做好相關記錄?!薄熬栀浫艘婪ㄏ硎芏愂諆灮??!?/div>
11、第二十一條增加修改為:“紅十字會應當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薄熬栀浫擞袡嗖樵?、復制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薄凹t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div>
12、第二十二條增加修改為:“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薄凹t十字會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div>
13、第二十三條增加修改為:“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div>
14、第二十四條增加修改為:“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接受社會捐贈及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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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共增加了三條(第26、27、28條),分別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紅十字會法相關規定的,明確了法律責任追究,既保護了捐贈人和紅十字會的權益,又增強了紅十字會法的剛性和操作性。
今年5月8日是第70個世界紅十字日,選擇這一天作為新紅會法的正式施行之日,有著特殊的重要意義??倳嘘P部門,召開紅會法頒布實施座談會、電視電話會,組織編寫紅十字會法釋義讀本,通過舉辦紅會干部普法培訓班、組織紅會法宣講團等多種形式,推動紅十字會法在全社會的宣傳普及和貫徹落實。
1、如何看待此次紅十字會法修訂?
這是我國紅十字事業發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紅十字事業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梢哉f,紅十字會法的頒布實施,是新形勢下推動紅十字會改革發展的重要里程碑,它對于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在人道工作領域的重要作用,促進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大現實和歷史意義。
2、新版紅十字會法將推動紅十字會形成怎樣的治理結構?
新修訂的紅十字會法對紅十字會的內部治理結構作出了新的法律規定,專門增設了監事會,形成理事會、執委會和監事會權責分開的新的治理結構,即理事會負責決策,執委會負責執行,監事會負責監督。對紅十字會的內部治理結構進行改革,是推進紅十字會組織和制度創新的重要探索實踐,也是這次紅十字會法修改的一大亮點。增設監事會,并不是說紅十字會過去沒有監督,而是增加了監督方式。紅十字會的監督來自多個方面,有法律監督、政府監督、社會監督,還有紀檢監察方面的監督。設立監事會屬于紅十字會的內部監督和自我監督。相信紅十字會治理結構的改革,將建立監事會與其他監督形式的協調銜接機制,提升紅十字會依法治理、綜合監督的水平。
3、新版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應聘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等。對此如何看待?
新版紅十字會法將“經費與財產”一章修改為“財產與監管”,目的就是要強化對紅十字會財產的監督,回應社會關切。這些新的約束性規定,是對紅十字會嚴格的要求,同時也是對紅十字會的保護。要“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就必須做到信息公開;要提升社會公信力,就必須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監督是紅十字事業發展的保護神。依法貫徹落實好這些新的法律規定,必將有利于提升紅十字會的社會公信力。
4、新版紅十字會法專門增加了“法律責任”一章,對此如何看待?
增加“法律責任”,是對紅十字會法的重大補充和完善,也是本次紅十字會法修訂的重大進步。新增“法律責任”,不僅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違法責任追究,對“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也同樣有違法責任追究。這是對包括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內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約束,也是對紅十字事業的保護。這些新增條款必將對捐贈人的保護,對紅十字會的名譽保護、品牌標志保護、財產保護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保護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5、如何理解紅十字會“去行政化”?新版紅十字會法對此是否有推動?
中國紅十字會作為黨領導下的群眾團體,作為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和聯系群眾的橋梁紐帶,必須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群團工作會議上的重要講話精神,切實增強政治性、先進性和群眾性,克服“四化”現象,尤其是要克服工作中存在的“機關化”、“行政化”,不能用行政機關的運行方式、工作方式做紅十字會工作,而是要深入基層,密切聯系群眾,真心關愛群眾。紅十字會“去行政化”決不是“去”黨的領導,決不是“去”政府的資助和支持,決不能偏離中國特色紅十字事業的發展方向。新版紅十字會法對紅會治理結構的改革,將有助于推動紅十字會“去行政化”。
6、修訂紅十字會法的亮點是什么?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中國紅十字事業的發展遇到了一些新問題,主要職責需要進一步完善;會員管理、志愿者管理、統一標識管理需要進一步規范;監督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需要進一步完善;對違反紅十字會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需要進一步強化等?!都t十字會法》實施23年后的首次大修主要圍繞上述問題展開,具有三大亮點。
●完善對紅十字會監管
【新紅十字會法】
修訂后的法律對紅十字會的監督制度等方面進行了完善,如:
———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紅十字會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此外,在內部組織結構上,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解讀
近些年來,中國紅十字會的公信力受到質疑,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來自各方的監督,以及紅十字會財產收入的信息透明等方面存在制度的缺失。這次法律修訂的一大亮點就在于編好制度的籠子,使紅十字會進一步規范。
●增加法律責任一章
【新紅十字會法】
增設法律責任一章,對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多種情形進行明確,如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愿或者捐贈協議,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等;同時也規定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多種情形,如制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等。
同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解讀
國際紅十字會運動是一個高尚的事業,紅十字會這個組織是一個國家的品牌,我們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其進行侮辱、玷污和侵犯。因此,增加一章法律責任,是對紅十字會進行保護,無論是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還是紅十字會外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有關國家機關和有關國家工作人員,侵犯紅十字會權益的,都要視情況承擔法律責任。
●增加“三獻”職責
【新紅十字會法】
法律明確了紅十字會的職責,既包括“開展救援、救災的相關工作,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等傳統職責,也包括“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等新職責。
■解讀
中國紅十字會原來的主要工作是通常所說的“三救”,即救助、救護、救援,隨著中國紅十字會的發展,其工作有了很大拓展,最突出的拓展就是現在的“三獻”,即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及造血干細胞捐獻。中國紅十字會拓展的這些職責有利于紅十字事業發展,對這項工作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是對紅十字會工作的支持。
7、新版紅十字會法中紅十字會性質有無變化?
性質仍為社會救助團體。新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紅十字會的性質不做修改,是為了保持中國紅十字會和國際紅十字會運動原則的統一性?!皣H紅十字會運動章程規定,各國紅十字會要通過法律認定為一個志愿救助組織,這是國際紅十字會章程的一個基本原則。中國紅十字會作為國際紅十字會運動的一員,它的定性和地位不能與國際紅十字運動所要求的基本原則相違背?!?/div>
8、紅十字會由誰監督?如何監督?
紅十字會由誰來監督?如何監督?新紅十字會法作出明確規定。例如,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和監督檢查制度;紅十字會應當及時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規范信息發布,在統一的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此外,在內部組織結構上,修訂后的法律規定,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9、“三獻”職責中承擔輔助性工作。
紅十字會的“三獻”職責,也就是與無償獻血、捐獻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造血干細胞的相關工作,受到各方普遍關注。新紅十字會法規定,紅十字會職責包括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
在遺體捐贈方面,紅十字會承擔的主要是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見證、公平分配、救助激勵、緬懷紀念及信息平臺建設。
而參與開展造血干細胞的相關工作,指的是紅十字會對造血干細胞信息庫的采集、分析、輸入、配型等工作。
10、設名譽會長更具有靈活性。
新紅十字會法規定,中國紅十字總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增加“可以”二字,是出于紅十字會改革的需要。改革一個重要內容是對紅十字會去機關化、去行政化、去貴族化、去娛樂化。加上“可以”二字后,紅十字會設名譽會長就更具有靈活性,為以后改革留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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